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委托开展2023年 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新国标现场检查技术服务采购预公告
时间:2024-05-03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意向供应商: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及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加强产品生产源头管理,我厅拟开展2023年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新国标及低速电动车企业合规生产现场检查工作”,现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闽工信函办〔2022〕595号),就采购事项进行市场询价,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项目名称
2023年福建省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新国标现场检查技术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要求,现场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在产产品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新国标》情况、检查企业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情况等。
检查范围:
1.不少于20家省内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
2.省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3.省内所有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人的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标人应具有良好信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
(三)投标人应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或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四)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人员和设备;
(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四、报价文件要求
(一)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新国标现场检查技术服务项目采购报价单》(详见附件)。各意向供应商报价应低于20万元,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本次报价仅作为采购最高限价设定的参考报价,不作为项目评标依据。
(二)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上述资料均需要加盖报价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装订成一册后加盖骑缝章。
五、报价文件提交时间
报价文件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9日17时30分前送至(或寄送)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处(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708室)。
联系人:张静雯联系电话:13123225483
附件: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委托开展2023年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新国标现场检查技术服务项目采购报价单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zwgk/gsgg/202308/t20230824_623496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8-01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
- 2025-07-30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5...
- 2025-07-28李强出席2025世界人工...
- 2025-07-24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
- 2025-07-24宁夏通信管理局开展数据中...
- 2025-07-24贵州通信管理局召开遵义市...
- 2025-07-24重庆通信管理局召开行业2...
- 2025-07-24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