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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青海省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现组织开展青海省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绿色工厂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绿色工厂。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创建程序

  (一)企业(园区)自愿申报。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名单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相关行业标准、评价要求及评价报告模板等详见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

  (二)市(州)工信局初审推荐。各市(州)工信局负责对辖区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充分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于2024年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市州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我厅,纸质版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邮箱:qh6143509@126.com)。同时,务必加强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三)评选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2024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三、做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型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请你们认真学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详见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工业企业绿色制造培育及管理工作。同时,请通知以往年度获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符合相关申报条件要求且有意愿申报2024年度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可提前准备申报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

  马汝杰 0971-6152179

  高亚惠 0971-6141926

  

  附件: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汇总表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日

  

  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gxgz.qinghai.gov.cn/html/8/43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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