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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检查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效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提级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评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五条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并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人社部门参加。

  评估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包括技术鉴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专业技能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组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三)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及定罪量刑情况。

  第七条评估组依照下列方法开展评估: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明确责任分工。

  (二)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事故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报送的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审查。

  (三)现场核查。在资料审查基础上,赴事故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召开现场评估会议。座谈了解掌握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关于事故措施落实情况的介绍;

  2.个别谈话。与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

  3.实地抽查。深入事故责任单位和同类生产经营单位,查阅文件公告、会议纪要记录、档案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实地察看企业现场了解情况。

  (四)综合评估。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情况,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同类生产经营单位汲取事故教训,改进工作情况;

  (四)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及工作建议。

  第九条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评估情况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根据评估报告,对事故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政府、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批拖延滞后的,向监察机关或相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docx

  

  


原文链接:http://yjglt.nmg.gov.cn/yjt_index/policiesRegulations/policyPaper/202101/t20210125_754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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