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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对信用主体实施 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

时间:2021-03-19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吉林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精准监管

  对信用主体实施 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

  

  为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用分类按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6类。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实行“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实现对诚信守法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违法失信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办法》明确,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等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的部门,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在检查频次、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认证、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要严于工贸、中介机构等非高危行业领域。

  《办法》要求,对一级信用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减少检查频次,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二级信用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适当考虑,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三级信用主体,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四级信用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创优等方面不予考虑,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该省拟通过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实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加大诚信守法经营企业优惠力度,增强诚信守法企业的获得感。

  另获悉,为加强联合惩戒“黑名单”惩处措施和诚实守信“红名单”激励措施的落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在门户网站设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应急专题专栏,建立了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失信“黑名单”和守信“红名单”制度建设,通过及时编制发布数据、行为、应用清单(信用“三清单”),建立事前告知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制度机制。截至目前,该省全年累计上报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4个,到期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1个。

  下一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将通过利用信用大数据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加强各部门信息联动共享,推进联合惩戒,发挥信用监管模式的更大作用。随着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建立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推动各部门切实把各项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建立信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

  (《中国应急管理报》12月16日4版)


原文链接:http://yjt.jl.gov.cn/mtbd/zgyjglb/202012/t20201216_7825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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