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青海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青工信中〔2024〕123号
时间:2024-05-22 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机制,夯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基础,我厅于近期开展了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属地初审推荐、专家评审会评审、信用信息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征求且公示无异议后,现认定青海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等90户企业为我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认定管理。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强化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排考察,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各地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0日前,督促企业更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数据并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相关政策、资金、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
二、发挥示范作用。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珍惜荣誉,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持续提升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专精特新”为企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链延链、强链、补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配套发展。
三、重视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法人变更、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事项的,须自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纳税、信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的,直接取消认定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按期进行复核。青海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为2024年5月20日-2027年5月19日。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复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估。
附件:青海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青海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
原文链接:http://gxgz.qinghai.gov.cn/html/8/4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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