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化工调查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时间:2021-03-19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和《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皖司发〔2021〕5号)要求,现将我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省应急管理厅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地质勘探企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石油天然气)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石油天然气)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尾矿库)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5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尾矿库)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6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掘施工企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7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8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9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1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采掘施工企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地质勘探企业)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石油天然气)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石油天然气)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15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6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新建、改建、扩建)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4)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1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20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初次认可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21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延续认可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23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2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认可(实验室条件)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2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认可(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26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27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认可(业务范围)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28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29

  安全评价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认可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30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3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初次认可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32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33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延续认可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34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35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变更认可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单位

  

  36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申请单位

  


原文链接:http://yjt.ah.gov.cn/gsgg/gsgg/145611101.html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环保项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化工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化工调查网 huagongd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42780号-88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