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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安徽亳州市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 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实效性

时间:2021-03-19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记者程璐 通讯员王雷 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模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日前,安徽省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三位一体”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三位一体”执法是指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采用“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工作模式,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的严肃性、权威性、实效性。《规定》适用于该市范围内中型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

  检查前: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

  《规定》指出具有执法监管职能的各有关科室中心、办、二级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前,检查人员要综合分析被检查单位性质、重点场所部位、重点工艺环节、重点设施设备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启动检查工作。同时,要邀请至少 1 名安全生产专家全程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执法机构在确定检查时间后,要提前 7 日与被检查单位进行联系,提前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主要内容、检查程序等。开展监督检查当日,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在场。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确定的检查日因故不能在场的,检查机构可择日开展检查工作。

  对初次进行检查的企业,要了解企业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再次检查的企业,要事先查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将拟开展检查有关事项,提前在局网站予以公示公开。

  检查时:企业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前,先在被检查单位召开启动会。参会人员包括至少 2 名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员工等。

  《规定》明确,进行执法检查前,首先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与本次执法检查内容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重要岗位员工要全程参与。

  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与执法人员要一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推行“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

  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执法人员或专家讲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如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需要当场作出予以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现场处理措施的,要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同步告知被检查单位。

  如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符合以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严格按照简易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检查后:一企一档闭环管理

  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将检查内容录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要及时对执法检查有关执法文书、照片及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对以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按时补充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以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要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后,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开展隐患整改复查工作。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复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整改情况一并在局网站予以公示;对于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予以公示。


原文链接:http://yjt.ah.gov.cn/cdpa/mtjj/145640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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