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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编制不动,工龄照算,回来还能保岗位?

时间:2025-09-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在中央政策引领下,各地纷纷跟进,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哪些科研人员可以申请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前景明朗、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的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需要注意的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申请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办理哪些关键手续?

  首先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离岗;其次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明确双方在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与义务;同时,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确保后续权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期间,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如何处理?

  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保留,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最长保留期限以3 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即最长 6 年)。

离岗期间,科研人员的基本待遇和社会保险如何保障?

  科研人员征得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配。

  离岗期间,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同时,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科研人员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怎么分配?

  高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其中,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需如实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有什么权利?

  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且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岗位安排有保障吗?

  有保障。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返岗时,原有的工龄和待遇会受影响吗?

  只要离岗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龄就会连续计算,且返岗后单位会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岗位,基本待遇等权益会得到合理保障,返岗不低于原岗位等级。

除了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还有哪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兼职转化: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活动。同时,政策还鼓励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带成果创办企业: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带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创办科技企业。若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达20 万元以上,可按营业收入的 5% 获得“蒙科聚”积分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 50 万积分。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支持“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


原文链接:https://kjt.nmg.gov.cn/kjdt/gzdt/kjtgz/202509/t20250910_2787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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