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时间:2021-07-21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作者:佚名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
详细地址: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1号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江苏利扬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人员工作经历说明》1份和《证明》1份。
2.2021年3月25日我办与张钢的《约谈工作记录》。
3.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中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情况记录。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6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7/2021714173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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