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
时间:2021-07-21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作者:佚名
负责人:张军
详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0号6楼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江苏扬州2019年220kV输变电技改大修工程施工—包1施工合同》及相应中标通知书。
2.我办于2021年3月30日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变电检修室负责人所作询问笔录。
3.我办于2021年4月1日对国网江苏物资公司负责人所作询问笔录。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第四十四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7/2021714173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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