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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3-01-07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省科技厅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冀科政规〔2019〕1号),布局建设了一批科普示范基地,面向公众开展了有效的科普服务,有力推动了全省科普事业发展。但与民众对科普供给需求相比,我省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存在着内容形式比较单一、吸引力和感染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今年11月初,我省以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完善我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科普基地。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引导基地突出地域、产业、学科等特色,增强科普服务能力。”。鉴于2019版管理办法试行期为两年,为推动全省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适应新时代科普工作要求,省科技厅今年年初组织专家着手文件修订。

  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深入30多家科普示范基地开展调研,召开2次座谈会,广泛征求企业、高校院所、专家的意见建议,借鉴吸收省外先进做法,征求并吸收了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省直30个部门、各市科技局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框架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25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至第四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科普示范基地分类、作用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为“分类与条件”,包括第五至第七共3条。将基地按功能分为综合场馆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人文自然类、其他类等5类,并明确了各类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三章为“申报与认定”,包括第八至第九共2条。规定基地申报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四章为“管理与监督”,包括第十至第十七共8条。明确基地实行“年度申报、定期评审、分类指导、定期评价、星级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对各管理环节进行了细化,引导基地加强能力建设,突出特色,强化高质量科普供给;

  第五章为“职责与义务”,包括第十八至第二十一共4条。明确对基地依托单位的要求、基地自身责任和基地内部管理规定;

  第六章为“服务与支持”,包括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共3条。明确对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支持申报科普项目、参与省级科普活动,依法依规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为“附则”,包括第二十五条。明确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2019年版管理办法七章19条修改为七章25条,主要内容增加6条:一是新增科普示范基地的分级(省级、市级和省级专题特色等)和分类(按照国家标准《科普资源分类与代码》重新划分五大类别)(第二条)。二是新增省级科普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科普基地申报(第十九条)的内容。三是根据《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增加了4条星级管理的内容,分别是评定星级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开展星级评定应遵循的原则(第十四条)、星级评定内容与指标(第十五条)和星级动态调整程序(第十六条)。

  此外,在第一条制定依据中增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内容;原第四章“职责与义务”与第五章“监督与管理”顺序进行了对调,对“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明确由“常年申报”改为“两年申报评审一次”“首次评审时确定其星级并实施动态管理。按照综合影响力分为一至五星级五个级别,最高级为五星级。”(第十条);对取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资格的,明确“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原文链接:https://kjt.hebei.gov.cn/www/xxgk2020/228104/228117/27604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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