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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9-23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我委牵头起草了《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5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26日。

  联 系 人:王健豪

  联系电话:23119342

  传 真:64228018

  电子信箱:wangjh@sheitc.sh.gov.cn。

  附件:《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经信企〔2025〕450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具有高增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特征的企业,是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激发新动能的重要力量。高成长企业分为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四个层次。

  潜力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初创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和成长潜力。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长期,以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为关键支撑,已跨越初创困难期进入高成长阶段。潜力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期,拥有较为成熟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具备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品牌影响力,企业价值已被主流投资机构广泛认可。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熟期,具有高融资能力、高估值提升空间,是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来源。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区高成长企业遴选培育、服务赋能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强化高成长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企业评定

  第五条 高成长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数据造假、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高成长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层次企业的评定条件。

  (一)潜力瞪羚企业

  潜力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10年,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2.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2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0;

  4.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二)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10年,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2.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5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0;

  4.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5%。

  (三)潜力独角兽企业

  潜力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3.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5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

  (四)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3.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7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超过(含)3.5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评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无需企业申报。潜力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评定,由企业开展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向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设立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做好高成长企业评定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

  第八条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定期发布高成长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并评选发布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榜单,企业同时满足同一类型多个层次高成长评定标准的,纳入最高层次企业榜单,不重复纳入其他层次培育企业榜单。

  第九条 榜单入选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更新企业信息,由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更新信息的,取消高成长企业评定资格。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高成长企业认定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及时向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三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合力。出台针对性、差异化支持举措,在高层次人才引育、要素保障、创新产品应用等方面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支持,对初次被评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初次被评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高成长企业名单主动向相关部门共享,推动各类政策性基金发挥投早、投小、投长期作用,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和服务力度。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稳步扩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有效整合市场化服务资源,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出海、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在科创空间打造、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跟踪与服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诉求,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www.sheitc.sh.gov.cn/gg/20250918/b149bbba88474537adb7f9a89d800b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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